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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輔導之中國法律思想史筆記(五)

作者:不明   發(fā)布時間:2010-02-25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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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漢初黃老思想
  1. 背景:秦朝的滅亡宣告法家學說的破產。漢初的統(tǒng)治者批判專任法治的法家思想,而主張無為而治的黃老學說。黃老之學產生于戰(zhàn)國中期,發(fā)展于齊國,漢初統(tǒng)治者將其作為施政的指導思想,并推行于政治生活中。早期的黃老思想具有明顯的道法結合、以法為主的性質;而漢初的黃老之學不僅僅是先秦黃老學說的簡單再版,而是儒道法三家相互滲透的產物。
  2. 內容:
 。1) 無為而治、與民休息:統(tǒng)治者要遵從人道和天道,輕徭薄賦和慎行
 。2) 文武并用、德刑相濟:靠武力可以奪取天下,但是不能以此保住天下;所謂文武并用,從法律上講就是要德刑相濟,主張德為先,刑為末
 。3) 罰不患薄、約法省刑:專政任刑既不利于調整統(tǒng)治階級內部矛盾,也不利于緩和階級之間的矛盾;表現(xiàn)最突出的是漢文帝①廢除“連坐”②廢除“誹謗妖言”罪(使無罪者免遭殺戮;使皇帝能夠聽到真正的聲音)③廢除肉刑,以笞刑代替
 。4) 獎勵農耕、輕徭薄賦:促進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fā)展,以農為本;一方面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處流散,統(tǒng)治者將不得民心
  3. 作用:
  (1) 為兩漢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發(fā)展奠定重要基礎,法制建設在吸收秦律的基礎上有了自己的指導思想
  (2) 為由秦朝法家法律思想的統(tǒng)治轉變?yōu)槲鳚h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統(tǒng)治發(fā)揮了過渡性的橋梁作用
  二.董仲舒
  1. 簡歷:董仲舒是西漢中期儒家公羊學派的大師,今文學說的創(chuàng)始人;他生活在漢武帝時期,也就是西漢王朝的鼎盛時期,當時社會經濟得到恢復和發(fā)展,中央集權得到鞏固和加強,但漢初的社會矛盾依然存在,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矛盾開始尖銳和激化,漢初統(tǒng)治者所標榜的“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已經過時;董仲舒的思想體系恰恰適應了當時統(tǒng)治階級的需求,為鞏固封建統(tǒng)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思想體系;它是先秦儒家思想在新時期的發(fā)展,但董仲舒所鼓吹的“儒術”與傳統(tǒng)儒術已經有明顯區(qū)別;吸收陰陽五行和黃老思想中適合君主集權的學說,建立新的儒家神學思想體系;以孔孟思想和荀子思想為主,吸收其他各家有利于封建統(tǒng)治的思想,建立新的儒家思想體系,其中包括法家的君主集體思想和重法思想以及陰陽家的“五德終始”說,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神秘化和絕對化
  2. 內容:
 。1)“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與“一統(tǒng)紀”、“明法度”(維護皇權的《春秋》漢統(tǒng)說):把孔子的大一統(tǒng)思想和法家的君主集權思想捏合在一起,力求加強君權,主張封建大一統(tǒng)必須“一統(tǒng)于天子”;君臣關系是“強干弱枝”、“大本小末”的關系;加強君主集權和維護封建大一統(tǒng)的關鍵在于統(tǒng)一思想,采取儒家仁義、禮治學說,用儒家思想統(tǒng)治其他各家的主張;只有禁絕異說,用儒家學說統(tǒng)一思想,才能統(tǒng)一制度、統(tǒng)一法令,使上下有所遵循;這種大一統(tǒng)思想對加強君主集權和鞏固封建統(tǒng)治起了重要作用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應論)天是有意志的、至高無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創(chuàng)造者和最高主宰,人的形體、構造和情感與天相同,天不僅是人的創(chuàng)造者,還時刻關注人的活動,人的活動同時也影響天的反應;天人感應論實際上是為君權神授提供理論基礎,對天的神化最終是為了對地上的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為也”,君主實際上是天在人世間的全權代表,“王者,承天意以從事”;加強君權的同時也要對君權有所限制,使君主不能偏離正道而胡作非為,強調君主受天的監(jiān)督,“以人隨君,以君隨天,王道配天”,這里的“天”是封建統(tǒng)治秩序的代名詞
  (3)三綱五常:以天人感應論論證封建倫理綱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 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用陰陽五行說加以論證(“陰者,陽之助也”,陽,永遠處于主導地位,陰,永遠處于從屬地位);三綱中最重要的是“君為臣綱”,是第一綱,后二個服從君權,三綱分別代表封建君權、族權和夫權,再加上神權,則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同時也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繩索;三綱是綱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原則
 、 五常:仁、義、禮、智、信;是處理人際關系的永恒不變的準則;是調整統(tǒng)治階級和被統(tǒng)治階級關系的基本準則
 、 三綱是倫理,五常是個人的德行;三綱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統(tǒng)治思想的核心,成為社會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則
  (4)德主刑輔:基本精神是強調教化,主張以“仁義”代替嚴刑;犯罪的根源在于統(tǒng)治者的過度壓榨,使得人民失去生路,因此,減少和防止犯罪要靠“德治”,即減輕租賦和加強教化,同時也重視刑罰的作用,總的說來,先德后刑;其中的重民思想是積極因素;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領域發(fā)揮著相同的作用,即“其事異域,其用一也”;董仲舒所提出的德教內容沒有超出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諸侯,加強中央
 、 從陰陽五行論證德主刑輔說,“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給德主刑輔說披上一層神秘的宗教外衣,陽是恩德,陰是刑殺,天欲生不欲殺,尚德不尚刑
 、 把陰陽五行和人性論捏合在一起論證德主刑輔說,即性三品說,天有陰陽二氣,人有貪與仁兩種品性,并且分別是陰和陽的體現(xiàn);人的品質性分為三等,即圣人之性(天生的善性)、中人(民)之性、斗筲之性(天生的惡性),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都是不可改變的,因而不是性,只有中人之性可稱為性,而且絕大多數人屬于中人,這種人的本性中有善有惡,可能接受教化而為善,也可能不接受教化而為惡,其關鍵在于教化,用德教扶植使其為善,以刑罰抑制使其不為惡,但以德教為主,為政必須“以教化為大務”
 、 把德主刑輔說成是天的意志,以神權掩蓋其封建倫理綱常和刑罰的階級本質;德主刑輔說成為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5)《春秋》決獄和原心定罪
  ① 用《春秋》經義解釋法律和指導司法實踐,其原因在于a從內容上講,《春秋》貫穿一個基本思想,即強調“親親”、“尊尊”的原則和維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制度b從文字上講,《春秋》的文字簡單而隱晦,便于隨意引申附會;董仲舒是引儒家經義斷案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經義附會漢律,以儒家的法律觀來指導法律的實踐,把儒家經典中體現(xiàn)的封建倫理運用于審判中,比較集中地概括了兩漢刑法觀點,體現(xiàn)儒家的法律觀
 、 強調原心定罪,根據犯罪動機,即心理善惡來定罪,而把行為、后果等置于次要
  ③ “本其事,原其志”:所謂“本其事”就是本于《春秋》,實際上是沒有固定的標準,一切以斷案者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謂“原其志”就是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為封建官吏(酷吏)的司法專橫和任意出入人罪(罪刑擅斷)開了方便之門,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封建統(tǒng)治者的繁法嚴刑,也曾起到了一定的緩解作用
 、 體現(xiàn)西漢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特點:將儒家經義置于法律之上并用來指導司法實踐,這一方面說明隨著整個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獨尊儒術,儒家的刑罰思想也取得了正統(tǒng)地位;另一方面表明當時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和完備,還沒有把三綱五常所體現(xiàn)的封建宗法等級原則具體為法律規(guī)范,儒家經典尚未法典化,儒經與法典、禮與律處于分立狀態(tài),禮律結合尚需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最后,漢律內容龐雜,而儒家重教化、輕刑罰,包含有反對過度壓榨和酷刑濫罰的因素,起了一定的限制繁苛的作用三.理學1. 理學是一種學術思潮,在封建社會后期占據統(tǒng)治地位;起源于唐朝中后期韓愈(道統(tǒng)說)和李翱(性善情惡論);程浩、程頤是宋代理學的奠基人;朱熹繼承二程的體系,是宋朝理學體系的最后完成者,集中宋代理學成就,吸收佛道思想,建立理學體系(儒家正統(tǒng)、官學)
  2. 理是宇宙的最高主體和萬物的本源(宇宙的本體和道德的本源),它在邏輯上先于、超越于物質之外,是產生萬物的本源,是宇宙間的絕對真理;最高的理,即天理,表現(xiàn)為各種具體的理,各種具體的理又顯示為各種具體事物都有自己的理,即“理一分殊”;理不僅適用于自然界,也適用于人類社會,這樣,封建倫理道德和君臣、父子、等級差別就具有了普遍性、絕對性和永恒性,于是人們必須遵守、服從和執(zhí)行三綱五常
  3.影響(1) 在完善封建正統(tǒng)的同時,對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進行總結和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統(tǒng)思想的哲理化,人兼有兩種屬性,一是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即封建倫理道德觀念,一是源于氣稟(人的生理素質)的氣質之性,即人的感情和物質欲望(并以此論證人類社會不平等之必然),理存在于氣中,理是氣的主宰和支配,氣中有人欲(超出維持人的生命所必須的欲求和違反禮義規(guī)范的行為),而人欲有使人從惡的危險,圣人和君主沒有人欲之私,故有統(tǒng)治的資格,君主是理在人間的代言人,違背君主就是違背天理;統(tǒng)治措施有德、禮、政、刑,根本目的是根除人欲、恢復天理,即“存天理,滅人欲”(這一口號的實質:使人們的言行處處合于封建綱常倫理道德,俯首貼耳地服從封建君主專制統(tǒng)治,反對離經叛道,經維護封建統(tǒng)治秩序)以改變氣質之性,完成人本性之歸復;刑罰的作用有限,最終還是要靠教化
 。2) 因為刑罰被說成是“存天理,滅人欲”的正義手段,統(tǒng)治者不再忌諱嚴刑;封建綱常倫理道德被披上理學理論的外衣后,增加了它的欺騙性和迷惑性,嚴重禁錮勞動人民的精神思想,壓抑中國人民的權利觀念,同時遏制商品經濟的發(fā)展
 。3)“法者,天下之理”:將禮和法納入理學體系,封建禮法是理在人間的體現(xiàn),以哲學思辨愚弄百姓
  四.朱熹
  1.變法改革主張
 。1) 原因:相信“道統(tǒng)說”,認為三代(夏商周)是最完美的時代,后來世道變壞,道永恒不變,但實行道的各種具體制度應因時而變,及時改革現(xiàn)實中的弊端;認為宋朝已陷入危機,必須改革
 。2) 方法:以綱常名教為指導思想,以仁義為先;準確找出弊端所在,對癥下藥,根本方法是改變人心,首要的是改變君主的心術,保證其心的公正,限制君主獨斷專行
 。3) 三個建議:加強宰相和諫官的職權;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議,聽取大臣意見;通過加強地方權力來制約君主權限。但最根本的是加強君主個人道德修養(yǎng),從而發(fā)揮君主的表率感召作用(人治,因為無論如何改革、變法,都沒有盡善盡美的法,治國的關鍵在于人;重視培養(yǎng)人才)
  2.德禮政刑、相為終始(德治)
 。1) 對德和禮、政和刑的內部關系進行闡述,探討德禮政刑的外部關系,將其納入“存天理,滅人欲”的軌道
 。2) 德: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妻有制、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倫理道德觀念;禮:維護上述道德而制定的外在的行為規(guī)范;德是禮的依據,禮是德的保障
 。3) 政:法律政令;刑:刑罰,使法律得以實現(xiàn)的強制力量;政是刑所依據的標準,刑是政實現(xiàn)的保障
  (4) 作為統(tǒng)治方法,它們都是天理的產物,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在具體運用過程中有輕重本末的差別;德禮為本(治國的根本),政刑為末(治國之末);相互依存,形成一個統(tǒng)一整體
 。5) 氣質最厚,導之以德;厚,齊之以禮;薄,導之以政;最薄,齊之以刑
  3.以嚴為本,以寬濟之(重刑)
 。1) 針對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出于鎮(zhèn)壓農民起義和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目的,主張重刑治國,在執(zhí)法過程中沒有必要從輕從寬,刑罰越輕,老百姓越容易犯上作亂
 。2) 主張輕刑的原因:看問題片面,只知犯人可憐,不知被害人更可憐;執(zhí)法者受佛教報應說的蠱惑;執(zhí)法者對恤刑主義的曲解,恤刑指的是有罪的人得到處罰,無罪的人不受處罰,罪疑從輕
 。3) 以刑去(止)刑是實行仁愛的有效途徑,其嚴刑峻法思想的矛頭是指向廣大勞動人民的,也有打擊貪官污吏和整頓吏治的用意;通過法律的外在強制力量和人們內心的自覺行動,實現(xiàn)“存天理,滅人性”,以維護封建倫理秩序和統(tǒng)治
  (4) 原則
 、 反映在刑罰上是主張恢復肉刑,增強刑罰的威懾力(“殘其肢體,全其生命”),其理論依據仍然是儒家仁義
 、 反映在訴訟程序中是提高訴訟效率和審判質量,反對拖延審案,盡量不留獄,及時裁決以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培養(yǎng)和選拔司法人才
 、 明慎用刑:明察案情,審慎斷案,慎重量刑,以上合法意、下慰民情
 、 在審判上的另一個反映是嚴格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傳統(tǒng)的德治很難奏效,以義理決獄,就是以三綱五常為基本原則,實際上是以禮指導司法,禮法結合,使禮法進一步糅合成一個統(tǒng)一體
 。5) 存天理,滅人欲
 、 發(fā)展到以理殺人的罪魁禍首是封建統(tǒng)治者,理學家并沒有把所有的物質欲望都算作人欲(“飽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 以理殺人不止針對勞動人民,也包括統(tǒng)治者,要求其加強自身修養(yǎng),走內圣外王之路
 、 理學的天理人欲論在提升中國知識分子的人格、涵養(yǎng)民族氣節(jié)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學者須是革盡人欲,復盡天理,方始是學”)
 。6) 恤民、省賦:統(tǒng)治者要體恤民情,減輕賦稅,主張賦稅要公平承擔,限制土地兼并以減少農民破產,實行社倉制以救濟貧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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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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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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