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案例分析(14)
來源:中華考試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12-27
一個國外相當有實力的公司(以下簡稱A)作為中間商,從國內購買了貨物。
合同約定為FOB價格,然后A再與國外客戶簽訂買賣合同,將貨物賣給國外客戶。然后,A給天津一家貨代公司(以下簡稱B)來函,要求其幫助將一批FOB貨自天津港運至國外港口。因是集裝箱貨,需盡快提貨而要求其出具B自己的提單;在貨物運到目的港口后,交給A在國外港口的代理,然后A在付款贖單后,再將提單交給
B.運費也由A公司支付給B公司。
鑒于貨量很大,B公司就答應了A的要求,并且在開始時,A公司一直比較守信。而B公司在接受貨物并出具了自己的提單后,由于B并沒有船,因此,將貨物交給有船的實際承運人(以下簡稱C)承運。同時,出具保函放棄要求C出具提單的權利,對貨物進行電放。
因此,運輸?shù)牧鞒碳礊閲鴥蓉浿鳎ㄒ韵潞喎QD)將貨物交給B,B出具提單給D,然后B將貨物交給C,但是不要求C出具提單,而是指定C將貨物交給A在目的港的代理,由A的代理將貨物交給A在國外的買方。然后A從D處收回B的提單后,再將提單交還給B.整個運輸過程就完成了。
但是,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A的經(jīng)營發(fā)生了困難。因此A就將所有的貨物,以低價賣給了其國外客戶,收回資金后,并不去履行其與D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即不付款贖單)。因而造成D既沒有收到錢,貨物又被國外實際買家拿走,損失非常慘重。
在這種情況下,D從銀行取得提單后,不得不在國內海事法院對B提起訴訟(也有一些國內貨主是將B和C兩家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最后,天津海事法院和天津市高院均以B無單放貨為由判決其承擔賠償貨物價值的損失。同時,由于C沒有簽發(fā)提單,對貨物的被無單放發(fā)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雖然國內貨主得到了勝訴判決,損失卻并未完全挽回。據(jù)悉因一家貨代公司已經(jīng)倒閉,D雖然拿到勝訴判決,但已無法得到執(zhí)行。雖然另一家貨代實力相對較強,但由于這種案件的貨值發(fā)生的數(shù)額相當大,國內貨主因害怕這家貨代也同樣倒閉,不得不與其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書,和解的金額相當?shù),貨主的損失也相當大。
分析:
這種類型的案件,不論是給國內貨主。貨代還是實際承運人均留下了深刻的教訓,為了避免遭受類似的損失,筆者根據(jù)代理數(shù)十起這類案件的經(jīng)驗,提出下對意見供各方參考;
1,對圍內貨主而言,不要輕易的接受F0B的價格,這就是FOB與CIF或C
&F之間的區(qū)別。因為作為FOB價格,是由外方指定承運人。而外方一旦與某家貨代達成由貨代出提單而電放貨物給外方的約定,則國內貨主就無法控制貨物了,而只能對貨代公司索賠了,因而風險是相當?shù)拇蟮。而如果貨代公司實力不強,則貨主的損失是非常慘重的。
如果不得不接受FOB的價格,也應該力爭在買賣合同中指定比較大的航運公司作為承運人來避免風險。因為作為船公司,例如中遠,中海,天海等船公司。均具有很強的實力和比較嚴格的管理制度,一般不容易出現(xiàn)問題。即使出現(xiàn)了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
2,作為貨代公司,在出具自己的提單而又要將貨物委托實際承運人承運并進行電放時,一定要多加小心。如果委托的客戶不是實力強,信譽好的話,一定不能接受這種操作方式。因為在簽發(fā)自己的提單的情況下,就要自己來承擔風險。而一旦將貨物放給了委托方在國外目的港的代理。則貨代對貨物就完全失去了控制,而區(qū)區(qū)幾百美元的運費,與價值數(shù)萬美元甚至十幾萬美元的貨值相比,簡直就是不成比例。
如果不得不這樣操作的話,作為貨代來說,一定要由自己來指定國外目的港的代理而不是委托方在國外目的港的代理。因為如果國外目的港的代理是貨代指定的話,他當然要聽貨代的指示。如發(fā)生什么問題,如發(fā)現(xiàn)國外客戶有問題,可以指示代理不放貨,或要求國外客戶提供擔保。如果使用委托方的代理,則對貨物就完全失去了控制。另外,現(xiàn)在貨代公司經(jīng)過幾年來的篩選,有些貨代公司已經(jīng)具有相當規(guī)模了。如果因為幾個案件使得公司破產(chǎn)是非?上У。因此,作為貨代公司應該有風險轉移的概念。據(jù)筆者了解,天津人保就承保無船承運人的責任風險。盡管可能這樣作會增加成本,但是當公司達到一定規(guī)模時,風險轉移是必須考慮的。同時,承保了責任險雖然增加了成本,但對公司的形象,無疑也是大有幫助的。
3,盡管在目前的案件中,據(jù)筆者了解實際承運人(即承擔貨物運輸任務的船公司)均被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筆者仍然認為實際承運人仍應提高警惕。因為在實踐中,貨代在向實際承運人訂倉時,一般是將國內貨主的委托書原封不動地傳給實際承運人,要求實際承運人照樣制作提單樣本。然后貨代再傳一封修改了發(fā)貨人和收貨人的提單樣本,要求實際承運人照樣制單,再蓋上shippedonboard的簽發(fā)章,但只要副本提單不要正本提單,將副本提單傳給國外代理去實際承運人的代理處提貨。
因此,實際承運人應該注意的是:
一是要求貨代不能用國內貨主的委托書作為定倉單,而應該要求貨代將訂倉單的托運人改為貨代。因為按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被委托人應該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事,因此訂倉單應該顯示是貨代訂的倉,并要求貨代在訂倉單上蓋章。否則,如果在訂倉單上顯示的是國內貨主的名稱,則實際承運人就應該接受實際貨主的指示才能進行電放,這實際上是作不到的。
二是一定要求貨代提供電放通知。在這通知中,應由貨代表明其放棄簽發(fā)正本提單的權利,并且應該指明貨物究竟放給誰的詳細名稱。因為如果電放通知中如果沒有詳細名稱的話,而且訂倉單上的托運人又沒有寫明是貨代的話,則有可能造成實際承運人的放貨不當。因為在此時,實際承運人接受是誰的指示就成了問題。
三是一定注意貨物的提取人與副本提單上指定的應該是一致的,并且注意保存提貨記錄。因為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船東,是有義務向法院證明將貨物交給了貨代指定的收貨人。而在法庭上,如果貨代認為副本提單上的收貨人沒有收到貨物,實際承運人就必須證明其已經(jīng)收到了貨物,否則就有可能被判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