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倒賣個人信息 侵犯隱私該當何罪
來源:海都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2-04-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截至4月23日,全國各地警方共抓獲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犯罪源頭38個。據(jù)公安部透露,此次專案行動查獲的源頭中,有公務員,也有政府部門協(xié)助人員,還有公司職員。涉及的部門,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門。而公司職員中,有各電信運營商的職工,還有來自銀行、民航、保險等行業(yè)的員工。(見本報今日A33版)
“我們的個人信息被誰賣了?”這是公眾普遍的焦慮:剛買房子,建材商的電話就接踵而至;孩子沒出生幾天,推銷奶粉的電話一個接一個……調(diào)查顯示,98.9%的被調(diào)查者遭遇個人信息被莫名泄露的情形,并認為這影響到自己的生活。
以往,說到泄露個人信息主體,人們首先想到的是企業(yè)員工,殊不知,不少公務員已躋身這條黑色利益鏈分一杯羹。公務員“守土有責”,一些人卻利用職權(quán)倒賣公民個人信息,與一般企業(yè)員工相比,性質(zhì)更惡劣,危害更嚴重——監(jiān)守自盜,不止是個人的墮落,還危及政府部門的形象。
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條規(guī)定,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刑3年以下。不管你是企業(yè)人員還是公務員,只要盜賣公民個人信息就該嚴懲。在這方面,公務員更應該受到嚴厲的法律追究,因為這涉及瀆職問題。道理很簡單,身份不同,承擔的責任不一樣。公務員掌握公權(quán)力,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致使公民利益因個人信息泄露而遭受損失,無疑屬“罪上加罪”。
我們應該看到,相關法律懲罰條款較粗疏,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泄露和買賣公民信息的違法成本過低。亡羊補牢,急需夯實法律籬笆,既要嚴懲,也要嚴罰,以維護公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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