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個人財產。A項正確。
3.【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集資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題中,集資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4.【答案】BC。解析:《繼承法》第14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繼承法》意見第31條規(guī)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注意,8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確,而A的表述是“應當”,故錯誤。該意見第32條規(guī)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故C正確。D錯誤。
5.【答案】ABD。解析:根據《繼承法》第12條,盡到贍養(yǎng)義務的兒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據此,A項正確。《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據此,馬明(于2003年病故)系張樺(于2007年去世)之子先于張樺死亡,因此,馬飛作為被繼承人張樺的孫子,對張樺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可見,C項說法錯誤!独^承法》意見第52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馬明作為馬俊的法定繼承人,在馬俊的遺產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棄繼承,其繼承馬俊遺產的權利應當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馬飛。可見,D項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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