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4)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為出賣人錢某將保管趙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給孫某,錢某并沒有處分權而實施了處分行為,構成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行為效力待定,故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
2.【答案】D。解析:《物權法》第208條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chǎn)為質押財產(chǎn)。”本題中,孫某與李某之間的關系顯然符合上述法條關于動產(chǎn)質押的規(guī)定,因此兩人之間形成質押關系。
考生可能容易將其與典權混淆,質押與典權的區(qū)別大致是:前者的標的為動產(chǎn)(或法定權利),后者標的一般是不動產(chǎn);質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以質押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債務履行,質權人無權對質物進行使用收益,典權雖亦有擔保功能,但典權人能夠對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權的特性。
3.【答案】B。解析:《擔保法》第66條:“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物權法》第211條規(guī)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所以,無論是《擔保法》還是《物權法》,都規(guī)定了流質契約之禁止、流質契約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出質人的利益,將質權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題中,孫某與李某之間的關于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的約定顯然違反了流質契約禁止的規(guī)定。因此,兩人之間的約定無效。
4.【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錢某和施工隊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后由趙某付款即屬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趙某拒絕向施工隊付款時,則依法應由債務人寄錢某承擔責任。
5.【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合同,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題中,趙某因外出打工,將一祖?zhèn)鞯墓哦秽従渝X某保管。而錢某謊稱是自己所有,賣給孫某。因此,錢某違反了與趙某之間訂立的保管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責任。同時,錢某將古董賣給孫某的行為又侵犯了趙某的財產(chǎn)權。故趙某而可以對錢某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但只能擇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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