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之光透視公務員考試的公正性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0-10-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1年度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資格審查已于26日18時結束,部分考生反映預先審查機制設置了“隱形障礙”。
每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之時,就是舉國為之喧囂沸騰之日,國考的任何一個細節(jié)都會被放大到關乎公開性、透明度、社會公正度的重要位置,牽一發(fā)而動全身,讓人欲罷不能。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專家鄒榮副教授接受人民日報專訪時表示,公民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參與國家公務員選拔的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和尊重,預先審查機制不能設置“隱形”障礙。此觀點甚好,我毫無保留地贊成。但是,當憲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被侵犯時,司法救濟不是隱身缺席就是于事無補,遺憾的是,尊重和保護公民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平等權利還只是理念層面的應然要求和呼吁,考生因為專業(yè)不符合或者其他詭異原因被拒絕實則一種制度性無奈。
公允地說,公務員招考過程中的司法救濟并非沒有先例。2003年,遭受乙肝歧視的張先著訴蕪湖市人事局一案開創(chuàng)了先河,法院判決蕪湖市人事局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張先著贏了官司,卻輸了前程,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他的職位早已被人替代,勝利者的微笑中夾雜著苦澀的無奈。中國的司法制度并不依循判例法,張先著的案例充其量只能是部分法院將公務員招考糾紛納入行政訴訟的管轄范圍的一個個案。而2004年何智勇訴佛山市人事局一案,法院卻不予受理,可見,公務員招考的司法救濟仍亟待制度化和常態(tài)化。
面對考后體檢和任用過程中的司法救濟已經有了并不太成功的兩個先例,但考前資格審核的糾紛至今還沒有進入法律程序?梢钥隙ǖ氖,即使認為遭受到了不公平對待的考生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是否受理、將如何進行判決等等并不讓人樂觀。因為就目前而言,預先審查機制還處于一片模糊地帶,權責不清、標準不明,規(guī)范化和透明度遠遠達不到保障公民平等權利的要求水準。法律的味道究竟是甜還是苦,取決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從“文本中的法律”向“實踐中的法律”的轉變。
在資格審核上被國考拒絕的考生必然不少,他們或者改換報名職位或者尋求其他的發(fā)展方向,但是,這樣一次無法可依的經歷很難不讓人產生諸如“內定”之類的聯想。媒體曝光了不少“官二代”筆試面試第一,面對章法無度、隨意解釋的預先審查標準,如何讓我們相信某些職位不是為特權者而專設的“蘿卜坑”?
在法律陽光普照不到的黑暗之地,普通公民只能忍受被選擇、被主宰的命運。讓憲法所保障的公民平等權利為每個公民觸摸,制度的好處為每個公民體驗,應該尊重這種普遍的公民感受。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