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十一)
來源:發(fā)布時間:2007-10-26 11:16:41
單證員資格考試復習資料
資料11
第六章、原產地證明書
第一節(jié)、 原產地證明書
一、原產地證書的作用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應進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證機構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是貿易關系人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索賠理賠、進口國通關驗收、征收關稅在有效憑證,它還是出口國享受配額待遇、進口國對不同出口國實行不同貿易政策的憑證。
二、原產地證書的類型
根據簽發(fā)者不同,原產地證書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
①商檢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②商會出具的產地證書,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出具的一般原產地證書,簡稱貿促會產地證書(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產地證書;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應該提供哪種產地證明書,主要依據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一般對于實行普惠制國家出口貨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如果信用證并未明確規(guī)定產地證書的出具者,那么銀行應該接受任何一種產地證明書。現在我國多數出口商習慣于使用貿促會出具的證書。
三、原產地證書的申請
根據我國的規(guī)定,企業(yè)最遲于貨物報關出運前三天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并嚴格按照簽證機構的要求,真實、完整、正確地填寫以下材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加工裝配證明書申請書》;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一式四份;
③出口貨物商業(yè)發(fā)票;
④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四、原產地證明書的主要內容
⑴ 進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⑵運輸方式及航線;
⑶商品嘜頭和編號;
⑷商品名稱、數量和重量;
⑸證明文字等。
五、原產地證明書的填寫
⑴產地證書的編號(CERTIFICATE NO。):此欄不得留空,否則證書無效。
⑵出口方(EXPORTER):填寫出口公司的詳細地址、名稱和國家(地區(qū))名。若經其他國家或地區(qū),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寫轉口商名址、國家。
⑶收貨方(CONSIGNEE):填寫最終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地區(qū))名。通常是外貿合同中的買方或信用證上規(guī)定的提單通知人。 如信用證規(guī)定所有單證收貨人一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欄不得留空。若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⑷運輸方式和路線(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寫裝運港和目的港、運輸方式。若經轉運,還應注明轉運地。例如:通過海運,由上海港經香港轉運至漢堡港,應填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國家(地區(qū))(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寫目的地國家(地區(qū))。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目的港(地)國別相一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⑹簽證機構用欄(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簽證機構在簽發(fā)后發(fā)證、補發(fā)證書或加注其他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一般情況下,該欄不填。
⑺運輸標志(MARKS AND NUMBERS):填寫嘜頭。應按信用證、合同及發(fā)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填寫“按照發(fā)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單”(AS PEER B/L NUMBER)。貨物如無嘜頭,應填寫“無嘜頭”(NO MARK)字樣。此欄不得空留,如嘜頭多,本欄目填寫不夠,可填寫在第7、8、9欄內的空白處,如還是不夠,可用附頁填寫。
⑻商品描述、包裝數量及種類(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寫商品描述及包裝數量。商品名稱要填寫具體名稱,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裝、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裝數量及種類要按具體單位填寫,應與信用證及其他單據嚴格一致。包裝數量應在阿拉伯數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貨物為散裝,在商品名稱后加注“散裝”(IN BULK)字樣。有時信用證要求在所有單據上加注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等,可加注在此欄內。本欄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加添內容。
⑼商品編碼(H。S。CODE):此欄要求填寫HS編碼,應與報關單一致。若同一證書包含有幾種商品,則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此欄不得空留。
⑽數量(QUANTITY):此欄要求填寫出口貨物的數量及商品的計量單位。如果只有毛重時,則需填“G.W.”。
⑾發(fā)票號碼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填寫商業(yè)發(fā)票號碼及日期。此欄不得空留,為避免對月份、日期的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則為: MARCH。15,2004。
⑿出口方聲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填寫出口人的名稱、申報地點及日期,由已在簽證機構注冊的人員簽名并加蓋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簽證機構簽字、蓋章(CERTIFICATION):填寫簽證地點、日期。 簽證機構簽證人經審核后在此欄(正本)簽名,并蓋簽證印章。
六、 原產地證書的更改或重發(fā)
對簽證機構已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書,當申請單位需要更改其內容時,申請單位應書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產地證,并退回原證書正本。
對簽證機構已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應書面說明遺失或損毀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產地證書副本或復印件。
第二節(jié)、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格式A(FORM A)
一、 普惠制產地證書的定義和管理
普惠制產地證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普惠制(GSP),是指發(fā)達國家給予發(fā)展中國家或地區(qū)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yōu)惠待遇。即發(fā)展中國家向發(fā)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時,發(fā)達國家對發(fā)展中國家予以免征或減征關稅。普惠制于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fā)會議第四屆優(yōu)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發(fā)展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chuàng)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fā)展、促進產業(yè)工業(yè)化。
實施普惠制必須遵循的三個原則,即:
1、 非歧視性原則(NON-DISCREIMINATION)
即把原先稱作落后國家、不發(fā)達國家或新興國家統(tǒng)稱為“發(fā)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稱“受惠國”(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過去稱作的先進國家或工業(yè)化國家一律稱為“發(fā)達國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給惠國”(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 惠遍原則(GENERALIZED)
即對發(fā)達國家由發(fā)展中國家所進口的初級產品、半成品及商品實行普遍優(yōu)惠制,給予普遍的、無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視同仁的優(yōu)惠待遇。
3、 非互惠原則(NON-RECIPROCITY)
即是發(fā)達國家給予發(fā)展中國家或地區(qū)的普遍優(yōu)惠,而不要求發(fā)展中國家給予發(fā)達國家提供反向優(yōu)惠。此外,實施普惠制還應該符合以下三項要求:
1、 產地原則(RULES OF ORIGIN)
即指產品必須由受惠國制造,而且規(guī)定完全自產。若需有進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過成品的40%;并須給予實質性加工,變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產品,才能享受普惠制中規(guī)定的關稅減免。但所謂經實質的加工,各給惠國都有各自的規(guī)定。
2、 直接運輸(DIRECT CONSIGNMENT)
是指受惠國出口商品必須直接運輸至給惠國,出口商品不得進入第三國市場,但允許在第三國分類、包裝。 若商品的運輸工具不能直達給惠國而必須轉船時,則須經轉船地的海關封關,以防在運往給惠國途中偽裝,以次充好。
3、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簡稱GSP FORM A)
GSP FORM A是發(fā)展中國家向發(fā)達國家出口貨物,按照聯合國貿發(fā)會議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的文件,又是給惠國(進口國)給予優(yōu)惠關稅待遇或免稅的憑證。凡享受普惠制規(guī)定的關稅減免者,必須提供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普惠制產地證書可由受惠國的商檢機構或權威機構簽發(fā)。
我國是發(fā)展中國家,目前已有29個發(fā)達國家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他們是:新西蘭、澳大利亞、挪威、瑞士、加拿大、歐洲聯盟十五國、日本、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薩克斯坦、土耳其等國。對于這些國家出口貨物,必須申請?zhí)峁┢栈葜飘a地證書,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
自1978年10月我國接受普惠制待遇后,我國政府授權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全面負責普惠制的簽證管理工作,由設在各地的商檢機構具體負責普惠制產地證書的簽發(fā)和統(tǒng)計工作。
國家商檢局的基本職責是:
② 接受申報單位的申請,對申報單位進行考核、注冊;對含進口成份的產品進行原產地標準的調查;對出口企業(yè)提交的證書進行審核、簽發(fā);
③ 對申請證書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管理;
④ 處理給惠國普惠制主管當局退證查詢的調查和答復工作;
⑤ 普惠制的簽證統(tǒng)計工作;
⑥ 向出口企業(yè)提供宣傳和咨詢。
二、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A) 的填制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是出口商的聲明和官方機構的證明合二為一的聯合證明。 聯合國貿發(fā)會議優(yōu)惠問題特別委員會對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嚴格明確的規(guī)定,對所需紙張的質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規(guī)定,并要求正本加印綠色檢索圖案,防止涂改或偽造。因此,填制必須十分細心,本證書一律不得涂改,證書不得加蓋校正章。本證書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況下,第二欄可以使用給惠國的文種。嘜頭標記不受文種限制,可據實填寫。
⑴證書號碼(REFERENCE NUMBER): 此欄不得留空,否則,證書無效。
⑵出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欄填寫出口商的詳細地址,包括街道名、門牌號碼等。 中國地名的英文譯音應采用漢語拼音。如: 中國 杭州 北山路97號 郵編:310007 (NUMBER 97, BEI SHAN ROAD, HANGZHOU, CHINA.POST CODE NO.310007)等
⑶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GOODS CONSIGNED TO):根據信用證要求填寫給惠國的最終收貨人名稱(即信用證上規(guī)定的提單通知人或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果信用證未明確最終收貨人,可以填寫商業(yè)發(fā)票的抬頭人。但不可填寫中間商的名稱。
歐盟、挪威等國對此欄非強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運往上述給惠國,而且進口商要求將此欄留空時,則可以不填。
⑷所知航運方式和航線(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欄一般填寫裝貨、到貨地點(如始運港、目的港)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等內容,對轉運商品應加轉運港,如VIA HONGKONG。該欄還要填明預定自中國出口的地點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對輸往內陸給惠國的商品,如瑞士、奧地利,由于這些國家沒有海岸,因此,如系海運,都須經第三國,再轉運至該國,在填寫時應注明。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⑸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此欄在正常情況下留空。下列特殊情況,簽證當局在此欄加注:A貨物已出口,簽證日期遲于出貨日期,簽發(fā)“后發(fā)”證書時,此欄蓋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紅色印章。B證書遺失、被盜或損毀,簽發(fā)“復本”證書時蓋上“DUPLICATE”紅色印章,并在此欄注明原證書的編號和簽證日期,并聲明原發(fā)證書作廢,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⑹商品順序號(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品種,則按不同品種、發(fā)票號等分列“1”、“2”、“3”…單項商品,此欄填“1”。
⑺嘜頭及包裝號(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如果沒有嘜頭,應填寫“NO MARK”(N/M)。如果嘜頭過多,此欄不夠填寫,可填寫在第7、8、9、10 欄之截止線以下(附頁的紙張要與原證書一般大。,在右上角打上證書號,并由申請單位和簽證當局授權簽字人分別在附頁末頁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簽、蓋印。附頁手簽的筆跡、地點、日期均與證書第11、12欄相一致。
⑻包裝件數、包裝種類及商品的名稱(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該欄目填寫時應注意:
① 包裝件數必須用英文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表示。
② 商品名稱必須具體填寫,不能籠統(tǒng)填寫“MACHINE”(機器)、“GARMENT”(服裝)。
③ 商品的商標、牌名(BRAND)及貨號(ART 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稱等項列完后,應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止加填偽造內容。
④ 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寫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填在此欄空白處。
⑼原產地標準(ORIGIN CRITERION):此欄是國外海關審核的核心項目。對含有進口成分的商品,因情況復雜,國外要求嚴格,極易弄錯而造成退證查詢。
② 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國自產的,不含任何進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給惠國,填寫“P”。
③ 如果出口商品有進口成分,出口到歐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產品的HS品目號,如“W”42.02。 條件:1、產品列入了上述給惠國的“加工清單”符合其加工條件;2、產品未列入“加工清單”,但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經過充分的加工,產品的HS品目號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號。
④ 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條件:進口成分的價值未超過產品出廠價的40%。
⑤ 含進口成分的產品,出口到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國,填“Y”,其后加上進口成分價值占該產品離岸價格的百分比,如“Y”38%。條件:進口成分的價值未超過產品離岸價的50%。
⑥ 輸往澳大利亞、新西蘭的商品,此欄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數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此欄應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填寫。如“只”、“件”、“雙”、“臺”、“打”等。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凈重的,填凈重亦可,但要標上N.W.(NET WEIGHT)。
⑾發(fā)票的日期和號碼(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此欄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縮寫)表示。此欄的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yè)發(fā)票填制。
⑿簽證當局的證明(CERTIFICATE):簽證單位要填寫商檢局簽證地點、日期。商檢局簽證人經審核后在此欄(正本)簽名,蓋簽證印章。本欄日期不得早于發(fā)票日期(第10欄)和申報日期(第12欄),而且應早于貨物出運日期(第3欄)。
⒀出口商聲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在生產國橫線上填寫“中國”(CHINA)。進口國橫線上填最終進口國,進口國必須與第3欄目的國別一致,如轉運內陸目的地,應與內陸目的地的國別一致。凡貨物運往歐盟范圍內,進口國不明確時,進口國可填E。U。
申請單位應授權專人在此欄手簽,標上申報地點、日期,并加蓋申報單位中英文印章,手簽人手跡必須在商檢局注冊備案。
此欄日期不得早于發(fā)票日期(第10欄)(最早是同日)。蓋章時應避免覆蓋進口國名稱和手簽人姓名。
第三節(jié)、 信用證中有關原產地證書條款舉例
①CERTIFICATE OF ORIGIN G.A.P.FORM A ORIGINAL AND ONE COPY,EVIDENCING CHINA AS ORIGIN OF GOODS。
FORM A 原產地證明書一正一副,證明貨物的原產地為中國。
②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ISSUED BY A RELEVANT AUTHORITY。
中國原產地證書,由相關的當局出具。
③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STATE THAT THE GOODS DO NOT CONTAIN ANY COMPONENT OF AN ISRAEL ORIGIN WHATEVER THE PROPORTION OF SUCH COMPONENT,THE EXPORTER OR SUPPLIER HAS NO DIRECT OR INDIRECT CONNECTION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產地證明書,須聲明貨物中不含任何以色列的原料和加工成分,出口商或供應商不曾與以色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聯系。
④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TWO COPIES INDIDCAT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由商會出具的產地證明書兩份,證明貨物原產地為中國。
⑤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THE ORIGINAL LEGALIZED BY THE A。R。E。REPRESENTATION IN CHINA。
商會出具原產地證明書一正一副,正本須由阿聯酋駐中國代表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