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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guī)定 第34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四、熟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 第37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五、了解禁止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guī)定 第40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了解工業(yè)用水應增加循環(huán)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guī)定 第51條 工業(yè)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huán)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
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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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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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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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10 | |||
環(huán)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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