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需對推薦學生質量獨立承擔責任
與之前的許多高考改革方案一樣,北大的這一新舉措一經公布就成了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人們最大的質疑是該制度的公正性。而在我看來,對于轉型中的中國社會來說,“中學校長實名推薦制”未必是一件壞事。
首先,實名推薦制意味著校長必須對所推薦學生的質量獨立承擔責任。在現行高考招生制度下,39位校長的推薦資格無疑是一種權力或特權,甚至可以說是一種高考的“稀缺資源”:獲得推薦權的校長和獲得推薦的學生都是有限的,但同時更是一種責任。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集體負責”,而到真正出問題時往往是“誰都不負責”。實名推薦制將責任直接落實到校長頭上,要求他們對自己的推薦行為承擔全部責任,這將促使校長們審慎地行使權力,畢竟誰都不愿意看到已經獲得的資格又被取消的結果?涤袨槎嗄昵霸洈嘌裕褐袊问菬o人負責的政治。希望在高考這個備受國人關注的領域,實名推薦制的出臺和實施會使這一斷言不再“靈驗”。
其次,實名推薦制意味著校長必須以自己的個人信用承擔責任。在缺少其他制約途徑的前提下,校長的個人信用是保證其推薦行為公平、合理、正當的唯一基礎。從權力控制的角度看,這種“自律”顯然不符合法治關于“他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我們從整個社會誠信重構的角度看,實名推薦制又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在某種程度上,實名推薦制是對校長個人信用的最大考驗。假如為人師表的中學校長尚且不能以信立身,那么,我們的學生又從何學起?我們的社會又如何誠信?這是包括獲得推薦權的校長們在內的每個人都應該思考的問題。當個人信用成為一個道德社會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時,沒有人可以“逃得出”信用之手。
最后,實名推薦制意味著校長的推薦行為必須公開。這種公開至少包括推薦者身份的公開、被推薦者操行的公開和整個推薦程序的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比起高考招生過程中的種種“暗箱操作”,實名推薦制是一種進步。11月19日的《揚子晚報》以“校長推薦上北大江蘇產生第一人”為題,報道了南京師范大學附屬中學高三(1)班學生匡超獲得校長推薦的新聞。匡超同學成為兩天之內被推薦上北大的江蘇第一人,18日學校已經公示,全校師生都有權提出異議。從對匡超同學的情況介紹可以看出,他確實是符合北大要求的綜合素質優(yōu)秀和學科特長突出的“超級牛人”(匡超的同學這樣稱呼他)。可見,實名推薦制下,弄虛作假和以次充好是比較難的。當然,就南師附中而言,是否只有匡超同學才符合推薦資格則是具有自由裁量性質的校長推薦權所難以避免的問題,因而需要相應的規(guī)則來確定推薦范圍。
綜上,我認為實名推薦制的合理性是存在的。當然,具有合理性的制度能否產生合理的結果,還需由實踐去檢驗。但愿我對這一制度的解讀不會是一相情愿的善良愿望。
作者為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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