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匯編1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1-11-07 14:37:38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案情摘要]
某中國北京公司與一設在中國上海的某外商獨資企業(yè)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簽定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由設在中國上海的該外商獨資企業(yè)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設備,交貨地點為北京公司設在北京的倉庫。合同規(guī)定:因合同的執(zhí)行發(fā)生糾紛,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適用的法律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法律問題]
當事人對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適用方面的選擇是否正確?
[參考結論] 不準確。
法律解釋: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可見公約的適用范圍是營業(yè)地標準。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
案例1
[案情摘要]
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發(fā)盤:“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 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訂立后 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乙還盤:“接受你的發(fā)盤,在訂立合同后即裝船。”
[法律問題] 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法理解釋]沒有成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九條 (1)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fā)價,并構成還價。案例修改了裝船條件
案例2
[案情摘要]
我某工藝品公司與國外洽談一筆玉雕生意,經雙方對交易條件磋商之后,就價格、數量、交貨日期等達成協議。我公司隨即于8月6日致電:“確認售與你方玉雕一件……請先電匯1萬美元。”對方于8月9日復電:“確認你方電報,我購玉雕一件,按你方電報規(guī)定已匯交你方銀行1萬美元,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代你方保管”
[法律問題] 該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法理解釋] 沒有成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九條(1)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fā)價,并構成還價。案例修改了支付條件。構成實質性條件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