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溫州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來源:發(fā)布時間:2013-01-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八、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偝煽兊挠嬎愎綖椋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各級機關(除法院、檢察院、公安、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外)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的1:1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法院、檢察院、公安、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職位的,按1:1.5的比例確定(有小數的四舍五入)。體檢結束后,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員。不足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九、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體檢工作執(zhí)行人力社保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5號)。
報考人員(除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勞教等系統(tǒng)人民警察人員外)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wèi)生廳轉發(fā)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zhí)行。
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勞教等系統(tǒng)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fā)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執(zhí)行。
除特警職位外,其他職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報考人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勞教等系統(tǒng)人民警察人員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執(zhí)行;對報考各級公安、勞教系統(tǒng)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zhí)行。
對報考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公務員的優(yōu)秀村(社區(qū))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執(zhí)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公示7天?h、鄉(xiāng)兩級機關定向優(yōu)秀村(社區(qū))干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xù)并發(fā)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不能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錄用。
報考各級機關(除公安、勞教等系統(tǒng)人民警察職位外)的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xù)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報考公安、勞教等系統(tǒng)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xù)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確定參加體(技)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的名單均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溫州人事考試網公布。
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不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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