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精選案例:承運船舶觸碰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案
來源:中華考試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12-22
[案由]
武漢包裝A公司出口的紙張在水路運輸途中,因承運船舶觸碰水下遺錨,致船艙大量進水,造成經(jīng)濟損失。
[案情]
1989年6月28日,武漢包裝A公司與武漢水運B公司的航運營業(yè)部聯(lián)系自武漢運輸56噸夾板紙至上海。隨后,武漢水運B公司聯(lián)系汈汊水運公司“漢川掛機330”號水泥船(核定噸位60噸)承運。
1989年6月30日,武漢包裝A公司與武漢水運B公司以運單形式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武漢包裝A公司在運單“記載事項”欄批注:要求7月10日以前達港。同時,武漢包裝A公司將價值185 758.98元的夾紙板以保險金額100 000元向武漢市江漢區(qū)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
1989年7月7日,“漢川掛機330號”船裝載了武漢包裝A公司貨物后,又加載安慶市果品公司的水果罐頭114件,每件18公斤,共重2052公斤,由武漢起航。1989年7月12日1530時,“漢川掛機330號”船?堪矐c時因船底觸及水下約60公斤遺錨,致使船底破損漏水。貨物損失37 151.80元。武漢市江漢區(qū)保險公司以意外海損事故和投保不足已按比例賠償武漢包裝A公司損失20500.28元。
[各方爭議]
武漢包裝A公司認為:1989年6月,我公司與武漢水運B公司聯(lián)系運輸出口到馬來西亞的紙張,并預付了運費。武漢水運B公司指定汈汊水運公司的“漢川掛機330號”水泥船承運,三方辦理了水路貨物運單,我方在運單上要求貨物于1989年7月10日前運抵上海港。汈汊水運公司未征得我方同意,擅自加載安慶市果品公司水果罐頭114件。1989年7月12日,“漢川掛機330號”船抵靠安慶港卸貨時觸碰水下遺錨,致船艙大量進水,造成我公司貨物損失89 860.43元,除保險公司賠付了20 500.28元以外,要求汈汊水運公司賠償貨物實際損失與保險賠償差額69 260.15元。
汈汊水運公司認為:“漢川掛機330號”船承運武漢包裝A公司56噸貨物,運費3700元,利用空余噸位裝運同航向貨物水果罐頭114件,船舶并未超載。在?堪矐c港時,“漢川掛機330號”船觸遺錨屬意外海損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武漢水運B公司認為:我公司與武漢包裝A公司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只是為其代辦運輸,未與武漢包裝A公司約定空艙費問題。
[法院認定]
此案由法院審理后認定:
武漢水運B公司為武漢包裝A公司代辦貨物運輸,武漢包裝A公司與汈汊水運公司簽訂的貨物運單為有效合同。汈汊水運公司未積極履行義務,在約定的運到期限外發(fā)生意外海損事故。
由于期限違約在前,致使武漢包裝A公司的貨物受到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武漢包裝A公司的關于包船運輸?shù)闹鲝堊C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處理結果]
此案由法院主持調解,三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
1.汈汊水運公司參照海損的最高賠償額規(guī)定賠償武漢包裝A公司貨物損失3200元整。
2.案件受理費2590元,武漢包裝A公司負擔990元,汈汊水運公司負擔800元,武漢水運B公司負擔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