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之匯票及匯票到期日的計算(2)
來源:中大網(wǎng)校發(fā)布時間:2012-12-06 08:55:53
。4)UCP沒有對使用“from”和“after”來確定匯票到期日的做法加以規(guī)定。UCP提及的“from”和“after”僅適用于裝運期限。在使用“from”來確定匯票到期日時,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的做法是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信用證有相反規(guī)定。因此,“from”和“after”在用于確定匯票到期日時其效果是相同的。到期日的計算從所述日期或其它事件的次日起起算,即,“10 days from March 1”和“10 days after March 1”均為“March 11”。
針對上述規(guī)定存在不少不同意見。UCP600第47條規(guī)定:在用于限定信用證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時,“from”應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after” 應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而且,在第R294號意見中,信用證規(guī)定“documents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 21 days from the bill of lading date”,針對這21天的期限是否包含提單日的問題,國際商會的評論是:“廣泛接受的理解是‘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ter’則從次日起算。”
如此一來,上述規(guī)定不僅與國際商會早先的意見相矛盾(盡管第R294號意見涉及的是議付期限的確定),而且就“from”在信用證業(yè)務中的使用建立了兩個不同的標準。這要求當事人在使用該措詞時須格外小心。
。5)如果信用證要求遠期匯票,例如,于提單日后60天付款,而提單上有多個裝船批注,且所有裝船批注均顯示貨物是從一個信用證允許的地理區(qū)域裝運,則以最早的裝船批注日期來計算匯票的到期日。
(6)如果信用證要求匯票做成,例如,提單日后60天付款,而該匯票項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單,則以最晚的提單日來計算匯票的到期日。
四、匯票到期日的計算
。1)如果匯票使用實際日期表示到期日,則該日期應是按信用證的要求計算出來的。
(2)如果匯票是見票后若干天付款,則到期日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 對于相符單據(jù),或雖不符但付款行沒有拒付的單據(jù),到期日應為付款行收到單據(jù)后的若干天。國際商會在第R266號意見中指出,到期日應從收到單據(jù)之日起計算,而不應考慮開證行根據(jù)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jù)所需的時間。如開證行意指付款期限是從審核單據(jù)認為符合信用證條款時開始計算,則信用證中應有相應的文句。
UCP第13條規(guī)定的期限僅僅是明確開證行用以確定信用證項下所提交單據(jù)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最長合理時間,而這個審單期限不應推遲按收單日所確定的到期日。
、 對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隨后又同意接受的單據(jù),匯票到期日最晚為付款行承兌匯票日后的若干天。匯票承兌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單據(jù)的日期。
(3)在所有情況下,付款行都必須向交單人通知匯票到期日。上述匯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計算也適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證,即也適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的情形。
五、銀行工作日、寬限期、付款的遲延
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銀行工作日,款項應于到期日在匯票或單據(jù)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果到期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到期日后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進行付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付款的遲延,例如寬限期、匯款所需的時間等不能在匯票或單據(jù)所規(guī)定或同意的到期日之外。
根據(jù)國際商會的第R325號意見,一個銀行工作日是指開證行或被指定銀行對外營業(yè)處理信用證業(yè)務的一天,其中包括一整天或半天。如果銀行星期六半天對外營業(yè)處理信用證及其他業(yè)務,那么這半天也應被視為銀行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