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現(xiàn)代咨詢方法與實務》: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機制
來源:中大網(wǎng)校發(fā)布時間:2012-11-01
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機制
制訂參與機制的目的在于提高項目建設的透明度,確保項目的成功以及項目的可持續(xù)性,避免工程延期或管理方面的沖突。具體項目的情況不同,參與的途徑和方法也各有不同。制訂參與機制必須權衡短期和長期目標,考慮資源和時間的限制。如果利益相關者感到在決策過程中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還要考慮到項目進度可能延期或者遭到投訴等的消極影響及其應對策略。
(一)參與機制的三個環(huán)節(jié)
1.信息交流
如果利益相關者不能充分了解一個項目的目的和預期效果,他們不可能真正地參與該項目。
2.磋商
社會評價中的參與機制強調(diào)信息分享機制的重要性,對于磋商機制則根據(jù)評價的要求而有所差別。如果社會評價要求評價內(nèi)容中包含減輕負面影響的建議,則磋商機制就會顯得非常重要。
3.參與過程
參與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利益相關者共同設定目標、找出問題、尋找并商討問題解決方案、對規(guī)劃方案提出優(yōu)化建議等。參與實際上是分享決策控制權的一個途徑。
(二)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
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往往直接影響工程項目的實施效果。正當?shù)幕蜻m度的組織和個人的參與能推動項目的建設實施,不當?shù)幕蜻^度的組織和個人參與會阻礙項目的順利實施,甚至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社會正常生活。公眾參與項目的主要形式從不同的側面可以分類如下:
1.自主性參與和動員性參與
又稱主動性參與和被動性參與。自主性參與是指在項目計劃和實施過程中參與者主動地、自發(fā)地進行的參與,而動員性參與則是指在項目計劃和實施過程中參與者在其他參與者動員或脅迫下進行的參與。自主性參與一般更能反映參與者的參與意識和民主程度。但在實際中,自主性參與和動員性參與之間的界限并不十分明顯,很多參與都是自主性參與和動員性參與的混合,如部分利益相關者不愿意參與,但經(jīng)有關領導和群眾的勸說動員后就有可能主動地參與,配合有關組織做好有關項目的實施工作。二者也會相互轉化,最初的自主性參與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操縱為動員性參與,原來的動員性參與也可能逐漸變?yōu)橹鲃拥貐⑴c。
2.組織化參與和個體化參與
組織化參與是指利益相關者以一定的組織形式進行的參與,個體化參與是指以個人方式進行的參與。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組織化參與比個體化參與往往更加富有成效。首先,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尤其是重大項目,人力、財力上的消耗很大,僅靠個人恐無力承擔,每一階段的順利推進都離不開強有力的政府組織。其次,個人參與往往缺乏足夠分量,難以引起重視。個體化參與往往只重視眼前利益,看不到影響社區(qū)全體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有組織的參與由于精英人物的領導,往往能看到那些影響公眾長遠利益、整體利益的深層次因素。因此,有組織的參與才能更好地維護和促進社會公眾的共同長遠利益,效果更加明顯。
3.目標性參與和手段性參與
目標性參與是指參與具有明確的目標,人們進行這類參與是為了在參與中實現(xiàn)相應的目標。在項目計劃和實施過程中,目標性參與更多地表現(xiàn)為廣大群眾主動地服從整體利益的需要,主動地投入到項目計劃和實施工作中來,通過勤奮工作,把項目計劃和實施工作作為自身的追求和目標。而手段性參與則不然,參與者主要把它作為實現(xiàn)其政治、經(jīng)濟及其他目標的手段,參與本身不是目的。一般來說,目標性參與反映了參與者具有更多更強的參與意識,而對于手段性參與來說,如果假定的參與者能通過其他途徑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他就有可能不進行參與。但在項目計劃和實施過程中,往往很難清楚地區(qū)分參與的目標性和手段性,很多參與既是目標性參與又是手段性參與。
4、支持性參與和非理性參與
支持性參與是指利益相關者為了表示對項目的支持和擁護而進行的參與,至少不是持反對態(tài)度的參與。非理性參與主要是指利益相關者為了表示自己的不滿而進行的參與,是一種反對態(tài)度的參與。
5、制度化參與和非制度化參與
制度化參與是指利益相關者按照制度規(guī)定的要求所進行的參與活動,制度化參與寓于合法參與之中。非制度化參與則是指參與者不按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或要求而進行的參與活動。大量非制度化參與都是非法參與,但并非全部如此。制度化參與除了強調(diào)參與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外,同時也強調(diào)必須符合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和步驟。合法參與未必完全是制度化參與。如民眾越級反映情況的現(xiàn)象,并不違反法律,但是不符合正當程序,因此是合法參與,但同時是非制度化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