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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輔導資料(16)

來源:中大網校發(fā)布時間:2012-10-12 15:52:08

 

  在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檢驗條款和品質、數量條款是有密切聯系的。進化口商品的檢驗(Commodity lnspection),就是指對賣方交付商品的品質和數量進行鑒定,以確定交貨的品質、數量和包裝是否與合同的規(guī)定一致。

  有的檢驗條款還規(guī)定,買方應于貨物運抵目的港后若干天內進行檢驗,如有品質、數量方面的索賠,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逾期提出索賠,賣方可不予受理。因此,我們有些進出口公司也把這種條款稱為檢驗與索賠條款(Inspec-tionandClaimClause)。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不能忽視。

  檢驗的作用

  商品檢驗的作用

  商品檢驗的作用是為了鑒定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借以檢查賣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了他的交貨義務,并在發(fā)現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要求不符時,給予買方以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的權利。因此,商品檢驗對保護買方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在磋商交易中,如何訂定檢驗條款,往往是買賣雙方爭論較多的問題之一。

  出口貿易中應當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重合同、守信用”,“按時、按質、按量”交貨的精神,根據不同的商品,公平合理地訂定檢驗條款,并由國家的商檢部門監(jiān)督實施,以保證我國的出口商品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維護和提高我同對外貿易的信譽。

  在進口工作中,訂好檢驗條款,做好進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對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正當權益是有重要意義的。因為我國每年要從國外購買大量的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物資,要警惕不法商人在對我交貨中,以舊頂新,以次頂好,以假充真等行為。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注意訂好進口合同的檢驗條款,認真做好進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及時發(fā)現他們的違約行為,同他們進行必要的斗爭,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guī)定,我國商檢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對重要進出口商品進行法定檢驗,對一般進出口商品實施監(jiān)督管理和鑒定。

  檢驗條款的主要內容

  檢驗條款主要包括檢驗權、檢驗機構與檢驗證書、檢驗時間與地點以及檢驗的方法與標準等內容,現將有關內容分別介紹如下。

  檢驗權和復驗權

  檢驗權(Rightoflnspeciion)是指買賣雙方對商品進行檢驗的權利。即究竟是由賣方還是買方來決定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是否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問題。目前,在國際貿易中有以下幾種做法:

  (1)離岸品質、重量(或數量,下同)(ShippingQuality,weight)

  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guī)定,出口貨物在裝船前進行品質的檢驗和數量的衡量,以裝船口岸商檢機構出具的品質證明書和重量證明書作為決定商品品質、重量和包裝的最后依據。在采用這種做法時,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雖然可以委托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但原則上無權對品質和數量提出異義。這種做法對賣方比較有利,它可以使賣方免于負擔貨物在運輸途中品質或重量發(fā)生變化的風險。我國各進出口公司在出口貿易中,常采用這種做法,以維護我們的正當權益。其具體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以裝船口岸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作為品質、數量的最后依據。如規(guī)定:雙方同意以裝船口岸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簽發(fā)的品質/數量證明書作為“最后依據”,這種規(guī)定雖然沒有載明“離岸品質、重量”的字樣,但由于使用了“最后依據”的文句,這就意味著買賣雙方以離岸品質、數量為準。采用離岸品質、數量這種做法,如果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對貨物的品質、數量提出異議,賣方在法律上是有權予以拒絕的。

  (2)到岸品質、重量(LandingQuality,Weighi)

  這種條款規(guī)定,商品的品質、重量,應在目的港卸貨后進行檢驗,以目的港的商檢機構簽發(fā)的品質、重量證明書為準。買方可據此向賣方提出品質或數量上的任何異議。這種做法顯然是對買方有利。

 。3)離岸重量,到岸品質

  這種做法的特點,是把品質與數量分別處理。交貨的數量,以賣方所委托的裝運口岸的商檢機構出具的重量檢驗證明書作為最后依據。貨到目的港后,買方有權對商品的品質進行檢驗,井以目的口岸商檢機構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明書作為檢驗或索賠的依據。例如,倫敦有些協會制訂的“標準合同”,就是采用這種做法的。

 。4)以裝船口岸的商檢證書作為結匯的憑證,同時,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允許買方對品質和數量進行復驗如發(fā)現到貨的品質或數量與合同的規(guī)定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異議索賠。這種做法比較公平合理,照顧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比較普遍。目前,我國在進出口業(yè)務中,為了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一般多采用這種辦法。即在出口時允許對方有復驗權(RightofReinspection);在進口時也要規(guī)定我方有復驗權。具體規(guī)定辦法是:如果是出口合同,應當訂明“以裝船口岸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fā)的品質/重量證明書作為向銀行議付的單據的一部分。如有品質異議及/或數量異議,買方得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但須提供賣方同意的公認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果是進口合同,則應訂明“貨卸目的港后,買方有權申請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fā)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天內根據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在采用這種規(guī)定方法時,由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品質和重量往往會有些變化,裝船時檢驗的結果與到貨后檢驗的結果經常有些出入,遇到這種情況,究竟應當由賣方負責還是由買方負責,這是對外貿易工作中時常碰到的一個難題。比如,當買方在目的口岸復驗發(fā)現貨物的品質、重量與合同不符,根據復驗結果向賣方提出索賠時,賣方往往拿出裝船口岸的合格檢驗證書為根據,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義務,予以拒賠。雙方各執(zhí)一詞,相持不下,爭論不休。這是對外貿易工作中經常發(fā)生的問題。這個問題既涉及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涉及到承運人對貨物在裝卸、保管、照料和運輸過程中的責任,情況比較復雜,資本主義各國法院的判例也不一致。有的國家的法院認為,賣方有責任在貨物裝運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貨物在正常情況下運到目的港時仍處于適合銷售狀態(tài),如發(fā)生變質情況,應由賣方負責。有的國家的法院則認為,在F.O.B.合同和C.I.F.合同的條件下,賣方只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把約定的貨物裝上船只,裝船以后,貨物的風險即轉移給買方,合同中不存在賣方應負責保證貨物運到目的地時仍須符合銷售狀態(tài)。如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變質、短缺,賣方不承擔責任。因此,為了分清責任,避免引起糾紛,我國有的進出口公司在規(guī)定買方有復驗權的同時,還規(guī)定如裝船口岸檢驗的結果與目的口岸復驗的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處理的辦法。如有的進出口公司在進口合同中規(guī)定,貨到中國目的口岸后,如買方委托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復驗的結果與賣方的裝船檢驗結果出現差異,如雙方檢驗的差距在×%(如0.5%)的幅度之內。應以中同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檢驗結果為準;如超過×%(如0.5%)的幅度,則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第三國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性的檢驗;蛘咭(guī)定,如買賣雙方的檢驗結果發(fā)生差異,在×%(如0.3%)的幅度之內,應由買賣雙方平均分擔,如超過×%(如0.3%),則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第三國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性的檢驗。

  此外,為了劃清買賣雙方與運輸、保險方面的責任界限,一般最好在合同中規(guī)定,如買賣雙方的檢驗結果發(fā)生差異,除屬于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以外,買方才能向賣方提出索賠。換言之,如系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的責任,買方應直接向有關責任方要求賠償,不能向賣方索賠。

  復驗權問題,對買賣雙方尤其是對買方來說是一個利害攸關的問題,歷來為買賣雙方所重視,有些資本主義國家還在法律上對這個問題作出明文規(guī)定,如英國貨物買賣法規(guī)定:“當賣方交貨時,除另有協議外,買方有權要求有合理的機會檢驗貨物,以便確定其是否與合同的規(guī)定相符。”并規(guī)定:

  “凡是事先未對貨物進行檢驗的買方,都不能認為是已經接受了貨物,因而井未喪失其拒收貨物的權利。”按照英國法律的解釋,如果合同中沒有排除買方的復驗權,買方就可以依法享有復驗權。因此,我們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對于買方是否享有復驗權,必須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以免引起誤解。

  檢驗機構和檢驗證書

  在國際貿易中,從事商品檢驗的機構大致有以下三類:

  (1)由國家設立的商品檢驗機構

 。2)由私人或同業(yè)公會、協會開設的公證行或公證人

 。3)由生產、制造廠商或使用單位進行檢驗

  在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工作是統一由國家設立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辦理的。在資本主義國家,除了官方設立的檢驗機構外,還有大量由私人或同業(yè)公會、協會開設的公證行。它們都接受買賣雙方的委托,對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進行檢驗和衡量。應當指出,某些資本主義國家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書,并不完全是那么公平可靠,對此我們應當注意。在具體業(yè)務中,有時經買賣雙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方的生產制造廠商,或由進口方的使用部問檢驗出證的辦法。

  在訂定檢驗條款時,對檢驗機構必須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如在我國檢驗,應訂明“由中國進出口商品儉驗局進行檢驗”。在出口合同中,如允許國外買方有復驗權,最好爭取在合同中規(guī)定,“須以買賣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作為索賠的依據”。這樣規(guī)定的好處是,對方在委托辦理檢驗的機構時,必須征得我方的同意,如發(fā)現對方所委托的檢驗機構在政治上對我不友好,或在業(yè)務上缺乏應有的能力,或有偏袒對方的行為時,我方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另行委托其他比較合適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以維護我方的正當權益。

  進出口商品經過商檢機構檢驗后,都要由檢驗機構發(fā)給一定的證明書,以證明商品的品質和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這種證件稱為商檢證書。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檢驗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1)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Certificate)

 。2)品質證明書(QuaIltvCertificate)

 。3)重量證明書(WeightCertificate)

 。4)衛(wèi)生證明書(SanitaryCertificate)

  (5)獸醫(yī)證明書(VeterinaryCertificate)

 。6)植物檢疫證明書(PlantQuarantineCertificate)

 。7)價值證明書(ValueCertificate)

  (8)產地證明書(OriginCeriificate)

  商品不同,檢驗要求及所應提供的檢驗證書也有所不同。如一般輕紡產品只須提供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明書即可;而有些農副土特產品則除需要出具品質/重量證明書外,還需出具衛(wèi)生證明書、獸醫(yī)證明書或植物檢疫證明書。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商品的特性,對所需的檢驗證書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國公害嚴重,不少國家的政府都制訂了許多有關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檢疫、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條例,凡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得進口。例如,美國農產品銷售管理處規(guī)定,有殼蛋類和蛋制品的進口,均須受蛋品檢查法的限制,并須附具原產國獸醫(yī)官簽字的證書。

  對牲畜、肉類和肉食品的進口,也嚴加管制,要求必須符合美國農業(yè)部條例的規(guī)定。在未經美國動植物衛(wèi)生檢驗處檢驗合格以前,美國海關一律不予放行,這些都是屬于政府頒布的強制性的規(guī)章、法令,買賣雙方當事人是無權在合同中隨意加以改變的。我們在簽訂出口合同時,雖然可以不接受要求我出口商品的“衛(wèi)生質量必須符合某國某項法令的規(guī)定”的條款。但是,為了做好出口工作,我們對有關進口國家的這類法令、條例也應有所了解,并且要認真研究對策。如果我們不給予應有的注意,難免我國的出口商品會與進口國家的衛(wèi)生、檢疫規(guī)定相抵觸,那么,即使在出口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遵守進口國的衛(wèi)生、檢疫條件,但到交貨時對方政府不準進口,合同還是無法履行,這是當前在擴大出口中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

  復驗的時間與地點

  復驗的時間,實際上就是品質數量索賠的期限。買方只有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復驗,并取得適當的檢驗證書,其復驗的結果才能作為提出索賠的有效依據。如果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復驗和提出索賠,賣方就有權拒賠。因此,復驗期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必須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按照某些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中對復驗時間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就表示買方可以在“合理時間”(ReasonableTimne)內進行復驗。至于何謂“合理時間”,是一個富有伸縮性的概念,一旦發(fā)生爭議,須由資本主義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案情進行解釋,這往往是對賣方不利的。

  在確定合同的復驗期限時,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要考慮商品的特性

  不同性質的商品,檢驗要求不同,復驗期限也應有所不同。農副產品和易腐、易變質的商品,復驗時間不能訂得太長。五金、工礦、化工等產品,如品質較穩(wěn)定,而且檢驗標準和要求比較復雜的,復驗時間一般可以稍長一些,一般可訂為60天至90天左右。某些機電儀產品和成套設備,不僅技術結構復雜,而且往往需要經過安裝、試車或投產一段時間之后,才能發(fā)現其在品質或性能上的缺陷。因此,對于這類商品除應規(guī)定貨到目的港后若干天內進行初步檢驗外,還應規(guī)定保證期。如在保證期內發(fā)現品質、性能方面有缺陷,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買方可憑適當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2)要考慮港口情況

  目前由于我國港口的裝卸能力和國內疏運能力還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港口擁擠、壓船、壓貨的現象暫時還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在確定進口商品的復驗期限時,必須把港口的裝卸、調撥、疏運等因素以及口岸的檢驗力量通盤加以考慮。安排到貨不宜過分集中,復驗時間也要相應訂得稍長一些,以免超越實際可能,使我方無法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復驗,而喪失了對外索賠的權利。

  目前,我國各進出口公司在簽訂進口合同時,對復驗時間的計算有兩種辦法:一種是規(guī)定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若干天內(如60夭)進行復驗;另一種是規(guī)定在目的港卸貨后若干天內(如60天)進行復驗。雖然兩者規(guī)定的復驗期限相同(都是60天),但由于前者是從貨到目的港時起算,不包括卸貨時間,而后者則從卸貨完畢后起算。因此,實際執(zhí)行結果,兩者在時間上可能會有很大差別。根據我國當前港口的實際情況,在確定進口商品的復驗時間時,一般以采用后一種方法為妥。

  檢驗地點也是檢驗條款的一項主要內容,按照國際貿易的慣例,在F.O.B.,C.F.R.,C.I.F.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另有協議以外,檢驗地點一般部不是在貨物的裝運地點,而是在到貨的目的地。有些資本主義國家的判例還認為,目的地的卸貨碼頭和關棧都不是進行檢驗的適當地點,而應以買方的營業(yè)處所作為適當的檢驗地點。如果到貨的目的地不是港口而是在內地,則檢驗地點還可以延展到到貨的最后目的地。對于這種解釋,我們也應加以注意。我們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對檢驗地點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以免引起誤解。目前我國各進出口公司在進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規(guī)定以目的口岸作為買方進行復驗的地點。而對有些商品(如機器設備),則規(guī)定以最后目的地作為復驗地點。

  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

  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涉及到檢驗工作中許多復雜的技術問題。同一商品,如用不同的檢驗方法和標準進行檢驗,其結果也會不同。因此,在對外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確定適當的檢驗標準和檢驗方法。

  在出口方面,我國的出口商品一般應按我國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如對方要求按對方或第三國的標準進行檢驗時,應和商檢部門研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再定。但不宜接受與我國不進行貿易的國家的標準進行檢驗或復驗。

  在進口方面,對進口商品的檢驗一般可按下列原則辦理:

 。1)按生產國的標準進行檢驗。

 。2)按買賣雙方協商同意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但原則上不能接受在合同中規(guī)定與我國不進行貿易的國家的標準進行檢驗。

 。3)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進行檢驗。

  如合同規(guī)定需按國外標準進行檢驗,而我國又沒有該項商品的有關標準時,應及時向對方索取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以利于檢驗工作的進行。同時應在合同中規(guī)定我方有取樣的權利,因為取樣不同,檢驗結果也往往有所差異。

  此外,無論是出口商品或是進口商品的檢驗方法或標準,在合同中均應訂明以一種標準或方法力限,不要采用“某種或某種均可”這類帶有選擇性的條款,以免發(fā)生差異時,雙方在選用何種標準或方法上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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