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3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無因管理(事實行為)
1.最嚴格的構成要件:
A、不存在委托或法定的義務;
排除:因道德義務和宗教義務的事務;非法事務;履行因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必須被管理人親為的事務;必須被管理人授權的事務;不作為義務。
B、客觀上管理了別人的事務(必要的事務);
排除:誤把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管理(幻想管理)
C、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排除:誤把他人的事務當作自己的事務管理(誤信管理,按不當?shù)美幚?(但如果管理的事物,既有自己的利益也有他人的利益,可以在他人的利益范圍內成立無因管理)
2.效力:(無因管理事后被管理人認可的,按委托合同處理)
(1)關于必要費用
(2)關于債務負擔
(3)關于損害補償
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損失,花費的必要費用,欠的必要債務,都由被管理人承擔,但不能要求勞務費、報酬,因為無因管理是無償為他人辦事。
注意:對于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遭受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不以所受利益為限。
無因管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被管理人(受益人)拒絕支付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要求無因管理人支付
3.妥善管理義務(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無因管理人如果沒有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故意、重大過失),產生損失要賠償。
做好事是要付出代價的.........(無償行為的輕過失免責)
4.管理無效果:
管理無效果,甚至是負效果,都不影響無因管理的定性。
但要求被管理承擔費用時,肯定和有效果的管理不同,但這屬于司法實踐問題。
5、管理人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則構成侵權(救助他人自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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