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27)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4.人保與物保的關系:
(1)債務人提供物保:
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先于人保承擔責任,但也是連帶責任(人保的責任類似補充連帶)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28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情況)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果不是債權人放棄的,而是風險,則保證人仍然要負全部保證責任,不能免責)
(2)第三人物保:
第三人提供物保與人保對外是平行的連帶責任,但物保并不先于人保承擔責任,內部責任沒有約定的,各承擔均額。物保不夠承擔均額的部分,人保全兜著。
保證人最少承擔一半,物保最多承擔一半,如果物保不夠一半,剩下的保證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注意:如果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被棄權了,但該擔保物的價值超過了總責任的50%,則擔保人能免責的部分只是50%,而不是更多,因為在物保沒有放棄的情況下,保證人也仍然最少要承擔50%的責任)
(3)總結:
物保的風險是可控的,人保的風險是不可控的。
5.共同物保中放棄某一物保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5、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123、同一債權上數(shù)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注意:也就是說放棄其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并不免責?―――這里不知道為什么沒規(guī)定放棄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況?)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