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6.保證的免責
(1)惡意串通:無效
(2)債權人欺詐:無效―――注意:不是合同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
(3)債務人欺詐:有效
【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0、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仍然無效
41、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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