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7)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4)死亡日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決生效之日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宣告死亡的效力:和生理死亡后果相同
①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喪失
、诨橐鲫P系自然結束
、叟渑既〉脝畏剿宛B(yǎng)孩子的權利
④財產(chǎn)繼承立即開始
(6)撤銷判決的效力→凡是涉及第三人的就不能恢復,不涉及第三人的就盡量恢復
a.婚姻:
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b.收養(yǎng):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c.繼承: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chǎn)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這里的取得不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沒有提到孳息問題)
d.賠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chǎn)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7)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jīng)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
(有發(fā)言權的)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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