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2-07-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二、民事義務及分類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義務是當事人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受行為限制的界限。對民事義務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以民事義務發(fā)生的相據為標準、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應負的義務。約定義務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義務。約定的義務不違法即受法律保護。
、.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以民事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又稱作為義務,是指義務人應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消極義務又稱不作為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為消極行為或容忍他人行為的義務。
、.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
在合同法中,以義務基礎不同,分為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玖x務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所產生的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當承擔的照顧義務、通知義務、協助義務等。
在現代民法中,民事義務的新發(fā)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合同法中義務的來源多樣化:
合同義務主要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但現代合同法上的合同義務來源多樣化,導致違約責任概念的改變。傳統(tǒng)合伺法認為僅僅只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才能稱為合同義務,違反約定的義務才是違約責任。現代合同法認為,以下三種義務也是合同義務:一是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行性義務;二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體現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終止之后。
2.侵權法中安全注意義務的發(fā)展:
在現代侵權法中,行為人除了負有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之外,還存在著一種作為的義務,即行為人應當盡到對特定受害人的安全保護義務。違反此義務的情形包括行為人違反了在先行為所產生的保護義務和經營者違反了特定的經營場所對特定的顧客所負有的安全保護義務。 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概念起源于德國,是法宮造法的產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guī)定,我國侵權法也確認了安全注意義務,廣泛適用于經營者對消費者、社會活動組織者對活動參加者、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雇主對雇員、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等多種關系中。
3.物權法中公法義務的擴張:
進人20世紀以來,對所有權所采取的公法限制有了重大進展。許多國家通過制定公法規(guī)范,對財產所有權進行限制,如環(huán)境法、公害防治法、城市規(guī)劃法對私有物業(yè)財產的限制,此謂“所有權的社會化”,以體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協調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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