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15日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86)考委字028號文發(fā)布) 自考政策育路教育網發(fā)布 第一條 為鼓勵殘疾人自強自立、自學成才,充分調動其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積極性,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范圍為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優(yōu)秀殘疾人應考者,主要對象為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本科畢業(yè)證書者;獲得數門單科合格證書、成績優(yōu)異、具有突出事跡者,也可申請獎勵。 第三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殘疾人應考者的獎勵,貫徹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獲獎者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聯合頒發(fā)獎狀、獎章,并發(fā)給獎金五百元。獎勵名額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確定。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優(yōu)秀殘疾人應考者的獎金,從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設的“殘疾人自學成才獎勵基金”中支付。每年頒獎一次。 第五條 申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殘疾人應考者獎勵的名單,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推薦。殘疾人應考者本人也可向當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部門提出申請,自學考試部門核實后向上一級單位申報,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審核后,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向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推薦。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聯合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優(yōu)秀殘疾人應考者評選委員會,評選確定獲獎者名單。 第六條 各地上報申請獎勵的殘疾人應考者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申請簡況(并附上身體殘疾狀況、地、市級以上醫(yī)院證明)。 (二)申請人自學考試成績情況。 (三)申報單位審核意見。 第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優(yōu)秀殘疾人應考者獎金不重復發(fā)放。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自考政策育路教育網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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