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出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制方法
來源:來源于網(wǎng)絡 發(fā)布時間:2009-12-15 16:02:28
“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沒有內容填寫的欄目應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yè)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報檢單位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的號碼。
3.發(fā)貨人:指本批貨物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受益人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4.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5.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fā)票所列的貨物名稱,根據(jù)需要可填寫型號、規(guī)格或牌號。貨物名稱不得填寫籠統(tǒng)的商品類,“陶瓷”、“玩具”等。貨物名稱必須填寫具體的類別名稱,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夠位置填寫的,可用附頁的形式填報。
6.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海關商品代碼,填寫8位數(shù)或10位數(shù)。
7.產地:指貨物生產/加工的。ㄗ灾螀^(qū)、直轄市)以及地區(qū)(市)名稱。
8.數(shù)/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shù)/重量,重量一般填寫凈重。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注明。
9.貨物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fā)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注: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10.包裝種類及數(shù)量: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種類及件數(shù)。
11.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裝載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柜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12.貿易方式:①一般貿易、②來料加工、③進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
14.合同號:指本批貨物貿易合同編號。
15.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的信用證編號。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貨物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17.發(fā)貨日期:按本批貨物信用證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18.輸往國家(地區(qū)):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的國家或地區(qū)。
19.許可證/審批號:對實施許可證制度或者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0.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qū)城市名稱。
21.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康目诎睹Q。
22.生產單位注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編號。
23.集裝箱規(guī)格、數(shù)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guī)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shù)量和集裝箱號碼。若集裝箱太多,可用附單形式填報。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wèi)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25.標記及號碼:按出境貨物實際運輸包裝標記填寫。如沒有標記,填寫N/M。標記欄不夠位置填寫時,可用附頁填寫。
26.隨附單據(jù):按實際提供的單據(jù),在對應的“□”打“√”。對報檢單上未標出的,須自行填寫提供的單據(jù)名稱。
27.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打“√”,并對應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的數(shù)量。對報檢單上未標出的,如“通關單”等,須自行填寫所需證單的名稱和數(shù)量。
28.報檢人鄭重聲明:必須有報檢人的親筆簽名。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yè)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報檢單位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的號碼。
3.發(fā)貨人:指本批貨物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受益人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4.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5.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fā)票所列的貨物名稱,根據(jù)需要可填寫型號、規(guī)格或牌號。貨物名稱不得填寫籠統(tǒng)的商品類,“陶瓷”、“玩具”等。貨物名稱必須填寫具體的類別名稱,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夠位置填寫的,可用附頁的形式填報。
6.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海關商品代碼,填寫8位數(shù)或10位數(shù)。
7.產地:指貨物生產/加工的。ㄗ灾螀^(qū)、直轄市)以及地區(qū)(市)名稱。
8.數(shù)/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shù)/重量,重量一般填寫凈重。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注明。
9.貨物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fā)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注: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10.包裝種類及數(shù)量: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種類及件數(shù)。
11.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裝載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柜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12.貿易方式:①一般貿易、②來料加工、③進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
14.合同號:指本批貨物貿易合同編號。
15.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的信用證編號。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貨物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17.發(fā)貨日期:按本批貨物信用證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18.輸往國家(地區(qū)):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的國家或地區(qū)。
19.許可證/審批號:對實施許可證制度或者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0.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qū)城市名稱。
21.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康目诎睹Q。
22.生產單位注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編號。
23.集裝箱規(guī)格、數(shù)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guī)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shù)量和集裝箱號碼。若集裝箱太多,可用附單形式填報。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wèi)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25.標記及號碼:按出境貨物實際運輸包裝標記填寫。如沒有標記,填寫N/M。標記欄不夠位置填寫時,可用附頁填寫。
26.隨附單據(jù):按實際提供的單據(jù),在對應的“□”打“√”。對報檢單上未標出的,須自行填寫提供的單據(jù)名稱。
27.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打“√”,并對應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的數(shù)量。對報檢單上未標出的,如“通關單”等,須自行填寫所需證單的名稱和數(shù)量。
28.報檢人鄭重聲明:必須有報檢人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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