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2-03-14
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A.比較表:
條件 | 起算 | 利害關系人及申請順序 | 公告期 | |
宣告失蹤 | 下落不明2年 | 從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從戰(zhàn)爭結束開始計算! | 近親屬、監(jiān)護責任人、債權債務人,沒有先后順序,不告不理! | 3個月 |
宣告死亡 | 下落不明4年 意外事故時為2年 |
從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從戰(zhàn)爭結束開始計算,意外事故從發(fā)生事故之日起! | 近親屬、受遺贈人、債權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單位不是利害關系人),不告不理。申請宣告死亡的順序: (一)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
普通:1年 特殊:3個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
注意: 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3.申請失蹤或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本身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限人沒有資格申請! |
王某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計算宣告死亡的期間應當自()起算
A.意外事故發(fā)生之日B.確認王某失蹤之日C.向法院申請之日D.意外事故發(fā)生之次日
[參考答案]:A [解析]:《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民通意見》第28條特別規(guī)定了“民法通則第20條第1款、第23條第1款第1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B.宣告失蹤的訴訟問題:
a.管轄: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法院管轄。
b.法院審理: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訴特別程序進行,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的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不要與死亡宣告期(1年或3個月)混淆)。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c.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自然人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只會產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失蹤人財產的代管;其第二個法律后果就是債務的清償。故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只影響失蹤人財產的管理問題,并不影響其婚姻的效力。
C.宣告失蹤后的財產代管問題:按有利原則,婚姻不改變,財產不繼承。
a.財產代管人的確定:
業(yè)內名師團隊,班主任一對一服務,全面覆蓋考點,一次考試,保上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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