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碩知識點詳解:婚姻的終止
一、婚姻終止概述
婚姻終止是指有效婚姻關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
終止婚姻關系的法律事實有兩個,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離婚。從離婚的法定程序角度,可將離婚分為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在離婚程序上,我國實行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雙軌制,這是我國離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痘橐龇ā返31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請,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在我國,當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記離婚的,都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一)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調解無效。此為程序性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該予以調解。調解是必經程序。
2. 感情確已破裂。此為實質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痘橐龇ā芬(guī)定了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痘橐龇ā返32條第3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條第4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兩項限制
1.對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對男方要求離婚的限制!痘橐龇ā返34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四、離婚的法律后果
離婚的法律后果,是指離婚在當事人的身份方面、財產方面和父母子女關系方面所引發(fā)的一系列變化。
(一)離婚在當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關系的終結導致配偶身份的喪失,雙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離婚在當事人財產方面的后果
離婚導致夫妻之間扶養(yǎng)義務的終止、夫妻相互間繼承權的喪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動產分割是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重點與難點。對此,《婚姻法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1)夫妻共有房屋的歸屬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權屬。應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 雙方的除外。二是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 年,從當事人發(fā)現之次日起計算。
2.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所負的債務。凡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兩個方面去考量:
(1)時間性。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以下情況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②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目的性。通常情況下,該類債務是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對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離婚在父母子女關系方面的后果
《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四)離婚時的救濟方式
離婚時的救濟方式包括經濟補償請求權、經濟幫助請求權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經濟補償請求權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經濟幫助請求權
《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其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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